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 正文

查封资产逾十亿的河北迁安企业家涉黑案已一审宣判

  • 生活
  • 2025-01-11 19:52:06
  • 9

杨立国等多名被告反复提及管辖权问题及审讯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等,并请求播放审讯同录资料、采集 " 指居 " 点证据,但未获法庭批准。

查封资产逾十亿的河北迁安企业家涉黑案已一审宣判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杨立国等 20 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立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 19 人获刑十个月到十三年不等。

杨立国是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企业家,旗下产业涉及矿山、房地产、酒店等行业,曾连续当选多届迁安市人大代表,曾任多届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工商联副主席。

第一财经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该案从 2024 年 8 月 16 日到 11 月初,先后召开了四次庭前会议。从 2024 年 11 月 4 日到 12 月 14 日,一审法庭审理时间长达 40 天。该案因管辖权、审讯程序、查封资产规模和犯罪事实时间跨度等因素引发社会热议。

第一财经从参与庭审人员处获悉,杨立国当庭表示称将提出上诉。

案件跨度 26 年,查封资产逾 10 亿元

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杨立国出生于 1963 年 1 月 4 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9 月 14 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逮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23 年 10 月 19 日,鹿泉分局将本案以杨立国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至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 年 4 月 30 日,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起诉至鹿泉区人民法院;2024 年 6 月 24 日,鹿泉区人民法院立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杨立国等 20 人涉黑案时间跨度长达 26 年。

在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方面,公诉机关指控:以杨立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层次分明,规矩严明。被告人杨立国对整个犯罪组织运行、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杨立国自 1998 年起,通过掠夺铁矿经营权,经营酒店、房地产等项目,借助组织力量打压竞争对手、扩张采矿范围,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包括银行资产约人民币 10.9 亿元,房产 104 套、车辆 8 台等。杨立国用获取的经济利益购买、配发犯罪工具;为组织成员安排食宿、发放工资、提供奖励;替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的成员疏通关系、出钱平事,以此维护组织运转、支持组织活动,具备了 " 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 的典型特征。

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自成立以来,共实施了犯罪活动 12 起,违法活动 4 起,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该组织暴力手段明显,多持凶器对他人进行殴打,并导致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损伤。

当庭否认多项指控

此前,杨立国等人系列案因管辖权争议、查封资产规模、审讯程序等受到广泛关注。

据了解,庭审中,杨立国等多名被告人对相关指控均予以否认。同时,杨立国等多名被告反复提及管辖权问题及审讯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等,并请求播放审讯同录资料、采集 " 指居 " 点证据,但未获法庭批准。

据判决书,被告人杨立国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部分事实不符,部分事实是夸大其词。其承认有违法犯罪行为,但认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其未使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手段抢占他人企业。起诉书指控事项或为民事纠纷或已被公安处理、或是政府主导的拆迁行为,不构成该起寻衅滋事罪。

杨立国的辩护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过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酒店与矿业的保安都是维护生产经营秩序,而不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杨立国实际控制的企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是这些财富都是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公诉机关指控杨立国犯罪组织在其组织产生、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多样性,本案中指控犯罪行为暴力性并不突出,且缺乏主动性条件,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 为非作恶 " 的基本条件,更没达到 " 欺压、残害群众的程度 "。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杨立国及其组织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客观证据,仅凭与杨立国所属企业发生过纠纷的个别 " 被害人 " 的证言,无法证明被控组织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的破坏。

在资产方面,辩护人认为,应区分杨立国财产中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没有证据证明被查封、扣押及冻结的为 " 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 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杨立国当庭供述其从 1988 年便开始做生意,在具有一定财富基础后才承包了腾龙铁矿,对于杨立国通过经营饭店、门窗厂,从事发运矿粉生意获得的资金,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的企业,不应当追缴,对于杨立国名下涉及家庭成员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也不应当追缴。

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仅涉及财产价值,不能证实财产来源、性质和权属等事实,公诉机关也未在举证、质证环节证明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全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辩护人请求法院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辩护人充分时间,对杨立国的合法财产进行甄别,尤其是厘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意见,认为根据目前在案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证明财产合法来源,依法应予以追缴。

在犯罪事实认定、查封资产数额之外,该案的审讯程序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关于程序部分,辩护人意见为:一是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鹿泉分局未立案先侦查,侦查行为违法。二是庭前会议报告关于非法证据的决定违法,本案中部分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编造笔录等行为,部分公诉人予以包庇,检察机关滥用认罪认罚制度。三是庭审期间剥夺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权,庭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而法院认定,关于杨立国等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被告人的供述,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异议。经审查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取证合法性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 17 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之前所作的供述,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本院对取证合法性没有疑问,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异议不予采纳。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