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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和漏罪共拐卖14名儿童的王浩文被判死刑,四川高院:努力实现“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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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21 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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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下午,“雷公”儿子被拐案二审宣判,人贩子王浩文被判死刑。

前罪和漏罪共拐卖14名儿童的王浩文被判死刑,四川高院:努力实现“天下无拐”

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劣迹斑斑,此前曾三度入狱,其中两次系因拐卖儿童。2023年6月,寻亲家长“雷公”失散22年的孩子川川被找到,人贩子王浩文也被警方锁定,此时他正在监狱服刑。

检方此次指控王浩文先后拐卖儿童11人。然而,在一审、二审中,王浩文均不认罪,仅承认拐卖了其中3名儿童,否认拐卖了包括川川在内的8名儿童。

据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浩文拐卖了11名儿童。且其在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流窜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十四人。王浩文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

四川省高院还表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本案的依法判处,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人民法院将与全社会共同努力,让“天下无拐”早日实现。

劣迹斑斑的人贩子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左侧的眉毛有些特别,“是立起来的”,雷武泽在寻子圈被称为“雷公”。他的儿子小名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2023年6月,寻子22年的雷武泽终于寻回了自己的孩子川川。次月,川川和雷武泽一家团聚。随着川川被找到,人贩子王浩文进入公共视野。

王浩文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是四川省渠县报恩乡沙湾村人。

王浩文曾多次获刑,第一次是在他30岁那年。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1982年起,他曾到过湖南省、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咸宁市)、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打工、生活。

其间,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又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3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王某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2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胡某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1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3年6月,寻亲22年后,雷武泽和儿子川川相认。警方顺藤摸瓜,也锁定了当年拐走川川的人贩子——王浩文,后者正在服刑中。

2024年5月初,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在南充中院开庭。此案的被告人共有三人,除了王浩文,另外两人为王浩文的妻子胡某雄以及情人王某琼。检方指控称,王浩文先后拐卖儿童11人。

2024年6月,南充中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南充中院审理认定,除上述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外,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王浩文化名为“王维”还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省岳阳市,湖北省武穴市、咸宁市、荆州市,四川省资阳市、内江市、广安市、南充市等多地流窜作案,多次拐卖未满六周岁的幼儿十一名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十一起,拐卖幼儿十一名,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某琼、胡某雄各参与作案一次,拐卖幼儿各一名。

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主犯一审、二审均否认拐卖其中8名儿童

一审中,检方指控称,王浩文拐卖了包括川川在内的11名儿童,王浩文不认罪,仅承认拐卖了其中3名儿童,不承认拐卖川川等另8名儿童。一审宣判后,王浩文、胡某雄上诉。

2024年11月,此案二审由四川高院开庭审理。雷武泽透露,二审中,跟一审时的情况类似,王浩文只承认其拐卖了3人,拒不承认拐卖包括川川在内的8人。

二审判决书显示,王浩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实施了前八起犯罪证据不足,他并未拐卖雷某某。王浩文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王浩文实施了第一、二、四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第一起仅有送养协议,且鉴定书并未对主文是否系王浩文书写进行鉴定,不应作为证据采纳。第二起目击证人项某军年仅6岁,所作证言不足以证明王浩文为拐卖人。第四起现有证据仅有刘某养父的证言,其未在交易现场,证言内容属于传来证据,不应采信的意见。

胡某雄提出,她并不明知王浩文要拐卖小孩,基于同王浩文的夫妻关系,帮忙看管小孩,不属于共同作案。其是被动加入,也未获利。其辩护人提出,胡某雄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认罪认罚;胡某雄文化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已无社会危害性,也无生活来源,恳请降低罚金数额,从宽适用罚金刑。

雷武泽表示,在一审和二审中,听到王浩文均拒不认罪,为自己强行狡辩,毫无悔意,作为被害人家属,非常气愤,希望法律严惩王浩文。

对此,四川省检察院指出,首先,原判认定王浩文、胡某雄、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原判量刑适当。王浩文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拐卖儿童,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时间长达十余年,共计拐卖儿童14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胡某雄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25年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院对此案二审宣判。二审判决书显示,四川省高院未采纳王浩文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浩文拐卖了11名儿童。

四川省高院审理认为,王浩文、胡某雄,原审被告人王某琼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幼儿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王某琼、胡某雄参与拐卖儿童各1人。其中,王浩文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四川省高院表示,王浩文在 2006年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刑罚,是累犯,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出狱后数年间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窜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十四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被害人家庭骨肉分离,被害人父母为找寻被害人身心备受折磨,财力遭受巨大损失,给多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并给多地带来社会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的意见成立,该院予以采纳。据此,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在二审判决书中,四川省高院还表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本案的依法判处,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人民法院将与全社会共同努力,让“天下无拐”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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