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忙碌了一年的人们,又将踏上回家的旅程。有些人自驾返乡时,喜欢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但事实上,接单“拼车”往往会伴随着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例 ——
2022 年,李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当年 11 月 28 日,李某为爱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其中一项为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 11.4 万余元,保险期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零时起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4 时止。投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23 年 1 月 14 日晚,李某自驾,接上同在广东东莞市务工的姐姐和弟弟回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当天,李某在网约车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给他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某文与陈某海“拼车”回容县。
2023 年 1 月 15 日,李某在省道岑溪昙容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造成车上其弟及两名“拼客”受伤,小车及路外房屋的围墙、公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送至保险公司指定的玉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车辆施救费 1600 元。当时,该公司对维修费用给出 14.4 万余元的报价。李某认为维修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没有维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车上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拒绝赔偿。
与保险公司协商不下,李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11.4 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经审理,李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案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邹丽娟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现实生活中,因从事网约顺风车的一般都是私人小客车,车辆所购买的保险往往也是非营运性质的险种,一旦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极易就应否赔付的问题发生纠纷。
本案综合车主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出行频率、接单时间、车辆行驶区间是否符合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分摊成本的目的等方面,以认定出险时车主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车辆风险等问题,进一步平衡保障车主、合乘者的合法权益及保险人的利益诉求,希望能在规范、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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